寧波海事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海運"甩櫃"糾紛判例:香港某海運公司與船公司達成合作並獲V船及後續D船訂艙確認書及提單樣本,將空箱送至墨西哥港待裝後船公司先後以艙位不足為由取消兩船次且未再安排或正式解約致貨櫃長期滯留產生高額堆存費,海運公司訴請賠償30萬美元;法院審理認定訂艙確認書出具即成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不以籤發正本提單為要件,船公司無正當理由單方甩櫃屬違約應賠償合理損失17萬美元及利息(海運公司未及時採取減損措施致擴大部分自行承擔),船公司履行完畢且雙方均未上訴。此案明確——確認SO後船公司隨意以超售或配載調整甩櫃須承擔違約責任,建議貨代與外貿企業在遇無故甩櫃時保留訂艙確認、往來函電及滯港費用憑證依法維權,因自身報關延誤或操作失誤造成的甩櫃仍由過錯方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