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珠海市鬥門區人民法院判決董某某犯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
至此,非法搶奪武漢海事法院扣押的「金海某號」船舶的最後一名被告人終究為自己的犯罪行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23年2月,武漢海事法院在執行一起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件中,於福建福鼎港扣押了涉案船舶「金海某號」輪。
扣押當晚,案外人董某、趙某糾集多人暴力控制看管人員,強行將船舶駛離扣押地,並企圖非法處置船舶。
面對公然挑戰司法權威的行為,武漢海事法院黨組高度重視,迅速指示承辦人火速聯動寧德海警局、汕頭海警局等部門跨省追緝,最終於同年3月1日在廣東汕頭海域成功追回船舶,並將涉嫌刑事犯罪的董某、趙某移交公安機關。
公安部門立案後進行了充分的調查取證,檢察機關隨後提起公訴,相關法院最終作出了有罪判決,有效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早在2024年11月18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已就被告人趙某某非法處置法院扣押的財產的行為作出了有罪判決。
「法律權威不容挑戰,對違法犯罪行為決不能姑息!」承辦法官陳楠同志鏗鏘有力地說,「此案是武漢海事法院服務長江流域綜合治理、強化支點支撐力的典型實踐。從扣押船舶被搶奪到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們以『一案到底』的韌性兌現了司法承諾!」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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