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喀拉拉邦政府因MSC旗下貨櫃船「MSC Elsa 3」號沉沒引發的生態災難,
向MSC發起高達11億美元(約合人民幣80億)的索賠,並已通過法律手段扣押MSC三艘船舶施壓。
喀拉拉邦政府以沉船導致450噸燃油洩漏、13個危險品貨櫃汙染海域,已造成1頭鯨魚和5隻海豚死亡,並重創沿岸漁業經濟為依據,
根據《2017年海事(管轄與索賠解決)法》提起訴訟,索賠分為三部分:
環境損害:約7.2億人民幣,用於修復油汙、塑料顆粒汙染及生態破壞;
防災減災:約3200萬人民幣,用於汙染清理與預防行動;
漁民補償:約4400萬人民幣,覆蓋10.5萬戶漁民生計損失。
同時,扣押姊妹船「MSC Manasa F」號,「MSC Polo II」號和「MSC Akiteta II」號。
在這場事故裡,印度調查認定機械故障為主因,
警方立案則指控MSC及船員魯莽航行、有毒物質處置過失等刑事罪名;
船旗國賴比瑞亞直接拒絕參與調查。
船旗國為什麼能拒絕參與調查?
賴比瑞亞這類船旗,算是「方便旗」。
一方面船東會選擇在監管寬鬆、稅費低廉的國家註冊,規避母國的嚴格法規。
另一方面,船旗國通過降低註冊門檻吸引船東,形成惡性競爭。
例如某些國家的註冊機構僅收取費用,卻疏於船舶安全檢查及事故追責。
而由於主權原則與管轄權的衝突,船旗國可援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主張獨立調查,拒絕他國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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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事組織等機構又缺乏強制執法權,關鍵時刻只能給給建議發發倡議,無法迫使船旗國配合調查。
所以賴比瑞亞這次可以輕易迴避國際協作。
再來說說MSC被扣押的三條船。
MSC Manasa F:
有多名貨主稱,其電子產品在MSC Elsa 3事故中損毀,向MSC索賠6000萬盧比。法院援引《2017年海事法》批准扣押。
MSC Polo II:
貨主指控,船舶在阿拉伯海繞行避風暴,延誤達11天。腰果黴變,貨主索賠。最後也沒談好。
MSC Akiteta II:
喀拉拉邦政府根據《2017年海事法》第7條,主張「MSC Elsa 3」汙染責任可追溯至同一船東的任何船舶,要求扣押等值資產。
法院要求MSC在7月10日聽證會前提交全額保證金或銀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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