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臺《食品委託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壓實委託雙方責任,規範食品委託生產行為,著力防範食品安全風險。
清晰界定委託生產範圍。明確食品委託生產為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從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環節的生產活動,並交付所生產食品的行為。將採取商標許可、特許經營、來料加工、貼牌生產等方式委託生產食品的行為,均納入監管範圍。
明確委託雙方資質要求。規定委託方必須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必須具備對受託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的能力、能夠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具備規定資質能力的市場主體不得委託生產。受託方必須依法取得相應類別的食品生產許可,同時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出許可範圍、生產能力接受委託。
細化委託雙方責任義務。細化委託雙方在資質查驗、原料查驗、標籤標識、食品安全自查、檢驗留樣、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責任。要求委託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受託方實施監督;受託方對生產行為負責,接受委託方的監督。
規範委託生產合同。明確規定合同應包含的食品安全相關內容,禁止通過訂立的委託生產合同,或者假借訂立商標許可合同、特許經營合同等方式,減輕或者免除委託雙方自身依法應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建立食品委託生產報告制度。要求委託雙方應當在委託生產合同訂立後十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並對報告內容予以明確,同時要求報告內容變更或合同終止,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加強屬地監管。要求委託雙方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委託生產行為納入日常監管,對委託生產行為開展監督檢查,對相關產品進行監督抽檢。委託雙方不在同一區域的,一方發現問題應及時通報另一方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確保監管協調聯動、無盲區。
加大監管執法力度。針對委託雙方資質不符合要求、未履行委託生產食品報告與檢驗義務、報告時提供虛假信息、委託生產行為違反規定、委託生產產品不合格等不履行法律責任的行為設定相應罰則。要求在查處相關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時,應當「倒查」委託方、受託方是否存在主觀惡意等情況,並作為從重情節予以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