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01新聞網消息,香港法院日前就一宗發生於香港水域的航運安全事故作出裁決。內地運油船「雲鼎15」輪船長因抄捷徑偏離航道、未履行基本航行安全職責,導致一艘香港漁船沉沒並造成一名81歲漁船船長死亡,被判處監禁14個月。
據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2日公布,53歲的內地船長林某就一項「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名認罪。案發於2024年11月17日,當時「雲鼎15」輪由外伶仃島駛往惠州,運輸燃油,期間未沿標繪航道航行,而是進入香港水域「抄捷徑」,與一艘正駛往香港仔避風塘交易漁獲的香港漁船發生碰撞。
事故中,運油船未受損,漁船被撞後沉沒,船上其他船員獲救,但81歲船長失蹤,其遺體於9天後在海面被發現。
被告表示,事發時對方漁船並未開啟自動識別系統(AIS),其曾使用雷射筆及電筒照向漁船,試圖提醒有運油船正在接近。此外,其所駕駛的運油船曾略向左轉向,但並未立即採取停車措施。直至兩船距離縮短至約50米時,對方漁船未作出任何回應並一度停船,被告方才停車。然而數秒後發現漁船已無法安全通過,遂改為倒船並開啟船燈示警。
被告同時承認,在漁船距離運油輪約30米時,並未鳴響警鈴或霧笛示警,理由是其認為燈光示意更為有效,且大型運油船減速需要一定時間。碰撞發生後,漁船在數分鐘內沉沒。被告稱,事故發生後其立即鳴響警鈴,指示船員到甲板展開救援,並通過無線電通報事故情況,同時嘗試搜尋失蹤的漁船船長。
法官指出,被告作為船長,對航行安全負最終責任,安排瞭望員及遵守避碰規則屬基本要求,其行為構成持續疏忽。儘管案件不涉及故意危險駕駛,但在高風險航行環境下忽視安全制度,後果嚴重,遂判處監禁1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