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媒的報導顯示,時任長榮海運一艘貨櫃船「長弘」輪的一名陳姓輪機長,2024年3月間因不滿船上二管輪在與其職務爭執中發出乾嘔聲,覺得二管輪的態度不佳,竟失控揮拳打人,造成二管輪頭部挫傷與腦震蕩。
事後輪機長否認對二管輪動手、稱悔過書是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簽署,檢方依傷害罪嫌對其進行起訴。
臺灣省臺中地院審結,依傷害罪判處陳姓輪機長3個月有期徒刑、並被判處罰金。
據判決書中指出,2024年3月期間一名陳姓男子任職於長榮海運貨櫃船「長弘」輪輪機長,同年3月22日中午12時45分,因與二管輪對職務內容認知不同而發生口角糾紛。
過程中二管輪在陳姓輪機長面前發出了乾嘔聲,陳姓輪機長認為對方態度不佳,竟徒手出拳,導致二管輪頭部挫傷及腦震蕩,二管輪事後透過律師向檢方提起訴訟。
檢方偵訊時,陳姓輪機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自己才是被攻擊的人,強調「沒有打他」,稱當時悔過書是受到脅迫下籤的,只是做出抵擋動作,不認為是毆打他人。
但告訴人證詞完整,且檢方掌握相關船員紀錄、船上聽證會紀錄、悔過書內容,均指向陳姓輪機長確實是動手方,醫院診斷證明也明確指出二管輪頭部有挫傷與腦震蕩。
檢方指出,貨櫃船「長弘」輪為臺灣船舶,陳姓輪機長在船上犯罪,臺灣省也具有審判權;且被告住所位於臺灣省臺中地區,因此案件由臺中地院管轄,偵結後依傷害罪嫌起訴陳姓輪機長。
中院審酌,陳姓輪機長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以1萬8000元新臺幣(約合人民幣4080元)作為賠償,但因雙方對賠償金額沒有共識未達成調解。
陳姓輪機長僅僅因為對方發出乾嘔聲、覺得態度不佳就失控毆打他人,這種行為實屬不當。但考量其犯後態度轉變、無前科及家庭狀況等,最終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並判處罰金。
長榮海運表示,公司對於霸凌是零容忍的態度,該位輪機長因嚴重違反船員管理規則,暴力對待同事,事發後已被公司依規定程序予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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