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頒布《核電站乏燃料運輸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令2025年第4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乏燃料是指在反應堆堆芯內受過輻照並從堆芯永久卸出的核燃料。為保障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核電站乏燃料運輸實際,制定《辦法》。其覆蓋公路、鐵路、水路及多式聯運的乏燃料運輸專項法規,在交通運輸領域構建了全鏈條安全監管體系。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和部門職能職責,《辦法》明確了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核安全監管部門、核工業主管部門、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在事前審批、事中監管、事後處置等方面承擔的具體工作。《辦法》明確了乏燃料運輸活動相關許可管理要求。一是託運人應辦理乏燃料道路運輸轉移裝運、乏燃料道路運輸通行、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等相關審批手續。二是道路、水路、鐵路運輸承運人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或符合相關規定,船舶應當符合法定檢驗技術規範並經檢驗合格。其中,通過多式聯運方式運輸乏燃料,對接駁水上、鐵路運輸的短途道路運輸,託運人、承運人、運輸路線固定的,國務院公安部門頒發的乏燃料道路運輸通行許可證件一年內有效。《辦法》明確了乏燃料運輸各環節管理要求。乏燃料啟運前,託運人應妥善辦理相關審批、備案手續,承運人應當查驗相關文件和材料。運輸過程中,明確了相關部門對託運人、承運人實行在線監控、運輸管理、實物保護等要求。裝卸作業與交接環節中,從制定作業方案、配備設施設備、實施作業前安全檢查、規範作業活動等方面,加強裝卸安全管理;同時,明確了各運輸環節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辦法》明確了乏燃料運輸應急保障措施。一是建立應急預案和應急演練制度,要求託運人制定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裝備,並會同承運人、裝卸碼頭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二是強化事故應急與響應。託運人和承運人應當在發生核與輻射事故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並做好事故應急工作;相關各級核應急組織應當進行必要的應急響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