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0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一審公開宣判中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李朝坤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朝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朝坤利用擔任中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中船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及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金融部主任等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在入選合作審計單位、購買金融產品、進行項目投資、開展銀行業務、商品採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28萬元。上海二中院認為,被告人李朝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綜合考慮其具有坦白、立功、全額退贓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