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8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第25/2025-Customs(ADD)號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於2025年4月22日對原產於或進口自中國的苯胺(Aniline)作出的第一次反傾銷日落覆審肯定性終裁建議,決定繼續對中國的涉案產品徵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具體如下:涉案生產商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Wanhua Chemical Group Co. Limited)為36.90美元/噸,其他中國生產商為121.79美元/噸。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292141項下的產品。措施自本通報發布於官方公報之日起生效。
2020年1月24日,印度商工部對原產於或進口自中國的苯胺啟動反傾銷調查。2020年7月29日,印度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第20/2020-Customs (ADD)號通報,對中國涉案產品徵收為期6個月的臨時反傾銷稅,有效期至2021年1月29日。2021年1月20日,印度商工部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2021年2月19日,印度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第08/2021-Customs (ADD)號通報,決定對中國涉案產品徵收反傾銷稅,稅額為36.90美元/公噸-121.79美元/公噸。措施自2020年7月29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
2022年12月12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進口商NOCIL Limite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於或進口自中國的苯胺啟動反傾銷期中覆審調查,審查形勢變化下是否有必要撤銷或修改現行的反傾銷措施。2023年12月11日,印度商工部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裁定維持2021年1月20日原審終裁確定的反傾銷措施不變。
2024年9月24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國內企業Gujarat Narmada Valley Fertilizers & Chemicals Limite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於或進口自中國的苯胺發起第一次反傾銷日落覆審調查。2025年4月22日,印度商工部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