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6日,阿根廷經濟部發布2025年第835號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容量小於等於2.5升的不鏽鋼瓶膽保溫瓶及其它等溫容器(西班牙語:termos y demás recipientes isotérmicos con ampollade acero inoxidable de capacidad inferior o igual a DOS COMA CINCO LITROS)以及容量小於等於2.5升的玻璃瓶膽保溫瓶及其它等溫容器(西班牙語:termos y demás recipientes isotérmicos con ampollade vidrio y con capacidades de hasta DOS COMA CINCO LITROS)作出反傾銷第四次日落覆審否定性終裁,決定終止涉案產品的反傾銷措施,同時終止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的南共市稅號為9617.00.10。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000年10月27日,阿根廷對原產於中國容量小於等於2.5升的玻璃瓶膽保溫瓶及其它等溫容器啟動反傾銷調查。2001年10月29日,阿根廷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開始實施反傾銷措施。此後,阿根廷先後進行了三次日落覆審,分別於2007年10月10日,2014年4月4日和2019年4月15日三次作出肯定性裁決並延長了徵稅期限。
2002年7月29日,阿根廷對原產於中國容量小於等於2.5升的不鏽鋼瓶膽保溫瓶及其它等溫容器啟動反傾銷調查。2004年1月8日,阿根廷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開始實施反傾銷措施。此後,阿根廷先後進行了三次日落覆審,分別於2006年11月23日、2013年5月24日和2019年4月15日三次作出肯定性裁決並延長了徵稅期限。
2024年4月12日,阿根廷經濟部發布2024年第174號公告稱,應阿根廷企業LUMILAGRO S.A.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容量小於等於2.5升的不鏽鋼瓶膽保溫瓶及其它等溫容器以及容量小於等於2.5升的玻璃瓶膽保溫瓶及其它等溫容器啟動反傾銷第四次日落覆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