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日本海關明確了進口貨物申報時需要補充的幾項細則。
從2025年10月12日開始,在進口申報項目中增加如下3項主要信息:貨物進口許可後的運輸目的地地址、名稱;貨物是否為電商貨物;如是,則需註明平臺名稱等信息。
從2023年10月1日開始,日本海關正式開始實施「ACP+JCT」的申報政策。JCT即日本消費稅稅號,這是基於「合格發票制度」要求的;ACP即「海關事務代理人」。2023年的規定指出,在進口申報時要求記載的「進口貨物者的地址及姓名」將追加到關稅法施行令上的進口申報項目中。另外,在海關事務管理員的備案項目中追加「備案人與海關事務管理員的關係」等信息,同時需要附上與海關事務管理員的委託合同相關文件。
為了繼續強化「ACP+JCT」模式的作用,查漏補缺,規範電商貨物的進口流程和稅務合規,日本海關最近提出主要增加3項信息,通過掌控貨物流向的全鏈路,強化各個環節的監管。
日本海關要求在進口清關申報時,還要提交貨物清關完成後的「運輸目的地及名稱」。「運輸目的地」指的是「根據進口申報時貨物的運輸合同,在進口許可後的日本國內目的地」。如果一件貨物包括經由地在內有2個以上的運輸目的地時,需要申報最後的運輸目的地。「運輸目的地地址」與「進口商的地址」相同時,只需在所在地、名稱欄中填寫,不需要額外記載。此政策要求不僅限於電商貨物,也適用於個人的等其他進口貨物。
在進口貨物的屬性申報時,需要填寫「是否電商貨物」。「電商貨物」是指通過網絡及電商平臺等渠道銷售之後,銷售者從外國寄往日本國內的貨物。購買者不僅包括個人,法人購買的情況下也屬於「電商貨物」。據分析,這一要求對於當下「日本採購代行」模式有重大影響。在進口清關申報時必須從以下這3種類型中選1項,即電商貨物、FS貨物(相當於亞馬遜的FBA貨物)、其他貨物,不能不選。
如果是電商貨物,需要填寫平臺名稱。「平臺名稱」包含2種類型,一類是第三方電商平臺,如亞馬遜、樂天;另一類是「獨立站銷售」。還需要填寫在平臺的銷售方式。如果不清楚具體平臺名稱的話,也可以填寫平臺運營者的姓名/名稱,或者貨物銷售者的姓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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