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招商局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根據公告,《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2021年至2023年,招商輪船全資子公司中外運貨櫃運輸有限公司存在將部分航次預估收入作為收入確認金額、跨期確認部分航次收入、共同投船和艙位互換業務錯用總額法確認收入等會計差錯。2022年至2023年,中外運集運存在未計提增值稅免抵稅額對應形成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未將租入的貨櫃船及房屋建築物確認為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等會計差錯。
受中外運集運上述會計差錯影響,招商輪船2021年年報、2022年和2023年半年報、年報披露的財務報告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招商輪船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招商輪船表示,公司高度重視《決定書》中相關事項,將深刻反思,認真汲取教訓,強化公司內部管控與規範治理,嚴格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持續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及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合法權益,推動公司持續穩定發展。該《決定書》不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公司將繼續嚴格按照相關監管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