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递搜·KdSo >> 物流电商新闻 注意!5月1日起實施!產生這些費用全由託運人承擔!-快遞搜
2026年5月1日,新修訂的《海商法》正式施行。其中,第93條關於「目的港無人提貨」的責任規則迎來顛覆性調整——沿用30餘年的「收貨人承擔責任」被徹底改寫為「託運人原則承擔」。這一變化意味著,一旦發生棄貨,滯港費、滯箱費、倉儲費乃至處置費用等,將直接由訂艙方承擔。規則的重塑,正在把風險從境外收貨人轉移至境內託運人、外貿企業及貨代企業,行業格局隨之生變。 01.規則重塑:責任主體從「收貨人」轉向「託運人」新《海商法》第93條明確規定:在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的,承運人可將貨物卸至倉庫或其他適當場所,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原則上由託運人承擔,但承運人應及時通知託運人。 與現行海商法相比,核心變化體現在三點: 責任主體反轉:由「收貨人優先責任」轉為「託運人原則責任」;責任觸發細化:僅當收貨人已實際行使運輸合同權利(如提貨、換單等)後再拒提,才由收貨人承擔;新增通知義務:承運人必須及時通知託運人,否則對擴大的損失可能自行承擔責任。這意味著,在最常見的「收貨人失聯、從未提貨」的場景下,責任將直接落在託運人一方。 02.「誰訂艙誰負責」:契約託運人成為核心責任主體新海商法進一步明確「託運人」的法律內涵。根據規定,託運人分為: 契約託運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即訂艙人);實際託運人:實際交付貨物的一方(如工廠)。在責任認定上,契約託運人是無人提貨情形下的主要承擔者,實際託運人原則上不直接承擔責任。 這直接帶來一個行業共識變化: 「誰訂艙,誰兜底」 常見業務場景對應如下: 外貿公司訂艙 → 外貿公司承擔貨代以自身名義訂艙 → 貨代承擔工廠直接訂艙 → 工廠承擔尤其在FOB模式下,若貨代以自身名義向船公司訂艙,極易被認定為契約託運人,從而成為第一責任人。 03.棄貨成本激增:不只是「虧貨值」,而是「全鏈條費用」在新規則下,一旦發生目的港棄貨,費用結構將顯著擴大: 滯港費(堆存費):按天累積,周期越長成本越高滯期/箱費(Demurrage/Detention):貨櫃佔用費用,日費率高倉儲及操作費:卸貨、轉運、存儲等費用拍賣/銷毀費用:貨物處置成本法律費用:追償、訴訟相關費用過去企業最多損失貨值,而現在可能面臨數萬甚至數十萬元人民幣的額外費用風險。 04.連鎖影響:貨代行業面臨「追償壓力前移」新規不僅影響外貿企業,也對貨代行業產生深遠衝擊: 追責路徑縮短:船公司可直接在境內向契約託運人追償貨代角色變化:從「中介協調者」轉向「潛在責任主體」壞帳風險增加:貨代墊付後向貨主追償,可能面臨失聯或無法回收尤其是服務中小客戶、跨境電商賣家的貨代企業,將面臨更高的信用風險與資金壓力。 05.法律邊界明確:三大關鍵適用要點在實務操作中,需重點關注以下三點: 1. 明確責任主體:鎖定「契約託運人」無人提貨責任以「是否與承運人籤訂運輸合同」為判斷標準,而非提單抬頭或實際發貨人。 2. 承運人必須履行「及時通知義務」若承運人未及時通知託運人,導致費用擴大,託運人有權拒絕承擔擴大部分。 3. 收貨人「行使權利」才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提交正本提單提貨指示交付或變更目的港提出運輸索賠僅查詢信息、未實際操作,不構成「行使權利」。 06.託運人權利義務同步擴大除責任變化外,新法還同步強化託運人職責: 應確保貨物適運並依約交付(第67條)承擔無人提貨費用與風險(第93條)新增合同變更權(第96條)整體體現為:權責對等,但風險前移。 07.行業應對:從「粗放操作」轉向「精細風控」面對新規,企業需系統性調整: 外貿企業:強化客戶資信審核,降低棄貨概率合同中明確棄貨責任與追償條款全程跟蹤貨物動態,提前預警風險必要時配置棄貨險、物流責任險貨代企業:明確「代理人」身份,避免成為契約託運人修訂訂艙協議,鎖定責任歸屬建立書面通知與留痕機制嚴控客戶準入,避免高風險訂單 访问: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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