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商務部發布2025年第77號公告,公布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覆審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為23.3% — 220.9%,其中,日本公司25.2%—69.1%,美國公司214.1%—220.9%,韓國公司26.4%—46.8%,馬來西亞公司23.3%—40.5%。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2021年10月28日,商務部發布2021年第34號公告,決定由日本出光複合材料株式會社繼承出光獅王塑料株式會社在聚苯硫醚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2022年10月14日,商務部發布2022年第26號公告,決定由韓國HDC聚合物株式會社繼承SK化工株式會社在聚苯硫醚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2025年9月8日,商務部收到浙江新和成特種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國聚苯硫醚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並維持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恩驊力新和成工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支持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於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聚苯硫醚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覆審立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