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邢生祥)記者從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青海省法律援助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於10月1日正式施行。《若干規定》有效拓寬法律援助的供給渠道,強化跨部門跨區域協作制度設計,進一步擴大了法律援助範圍。
《若干規定》有效拓寬法律援助的供給渠道,讓更多符合條件的力量有更多的途徑和形式參與法律援助,更加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在完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發展改革、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同時,規定了群團組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利用自身資源,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符合條件的個人作為法律援助志願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向省法律援助基金會捐贈等方式為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支持。
《若干規定》強化跨部門跨區域協作制度設計,規定了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資源依法跨區域流動與調配機制,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和法律援助志願者等在法律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提供法律援助;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調配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律師事務所、律師和法律援助志願者等在法律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提供法律援助等。同時,細化法律援助機構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等職責,壓實律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責任,加強法律援助質量監督管理,法律援助質量保障進一步優化升級。
此外,《若干規定》進一步放寬了申請法律援助的主體限制,降低了申請門檻。新增農資產品損害賠償等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情形;規定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和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等主張相關權益的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留守困境成年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等四類人群免於經濟困難核查,法律援助服務範圍進一步擴大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