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媒的報導顯示,一艘船隻「錦惠祥」號在2000年發生海上喋血事件,兩名船員張X峰、張X升合謀殘忍殺害船長,案發後張X升被其他船員圍捕就範,回到臺灣後,張X升被判死刑,但張X峰當時趁亂跳入太平洋逃逸。
如今張X峰已逃亡25年,至今仍未到案,因追訴期已到,臺灣省高雄地院日前判決張X峰免訴。
據判決指出,2000年3月間,張X峰、張X升為「錦惠祥」號船上船員,但兩人不滿意船上工作辛苦,共同謀劃殺害李姓船長後再持船長手槍殺害其他船員,隨後再駕駛船隻返回陸地。
2000年4月間,船隻於西蘭東部公海海域作業時,2人依計劃先持刀、鐵錘,殘忍殺害了李姓船長。
原先2人計劃找到船長的手槍後,槍殺剩餘的船上船員。結果卻找不到手槍,準備卸下救生筏潛逃,後來其他船員察覺有異,上前圍捕,張X峰趁隙跳入汪洋大海逃逸,張X升來不及跳海,被朱姓輪機長等人合力逮捕。
「錦惠祥」號案發後航行至美屬薩摩亞港停泊,張X升被美國警方逮捕,之後返回臺灣受審,最後被判死刑。張X峰則自當晚案發後跳海,至今仍下落不明,由雄檢、雄院分別發布通緝令。
張X峰涉案時,臺灣省仍有懲治盜匪條例強劫而故意殺人罪,其法定刑為「死刑」,後該法廢止後,經比較新舊法,改依強盜殺人罪論處。
高雄地院認為,依修正前刑法追訴權時效,強盜殺人罪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追訴期時為20年。
法官認定,檢察官偵查時間為2000年7月10日起,因張X峰被通緝,導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停止追訴期時效計5年。
加總後,張X峰的追訴期已於今年7月6日完成,因已過追訴期,判決本起案件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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