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來,我國外賣行業深陷以「補貼戰」為典型表現的「內卷式」競爭狀態。外賣平臺通過裹挾商家參與促銷、將流量分配與促銷行為掛鈎、利用其他業務資金進行交叉補貼等手段,實施長時間、大額度的低價促銷活動。這種行為擾亂了外賣行業市場競爭和公平交易秩序,扭曲了價格信號和競爭機製作用,侵蝕了平臺內商家的自主經營權和公平競爭機會,也可能引發以資本為槓桿的市場力量跨市場傳導,最終損害消費者長遠利益、市場創新活力與整體經濟效率。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外賣平臺促銷補貼行為規範十條(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外賣十條」),是立足外賣行業低價競爭亂象、落實中央整治「內卷式」競爭要求、推動外賣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舉措。
「外賣十條」旨在矯正扭曲的價格競爭機制,修復失範的市場競爭秩序,恢復市場的優勝劣汰功能。當前外賣行業的長期、大額補貼已脫離正常促銷範疇,不再是平臺提升服務、吸引用戶的良性行為,而是異化為平臺裹挾商家、排擠競爭對手的工具。長期、大額補貼不僅擠壓了中小商家生存空間,引發行業惡性「內卷」,衝擊線下實體經濟,還使得價格信號失真,市場無法通過正常的價格機制篩選出真正有效率的經營者。當外賣平臺以超低價競爭,並將補貼成本轉嫁給商家或以集團其他業務兜底時,行業競爭重心便從商品品質、服務水平、消費體驗的良性比拼,異化為單純的資本燒錢競賽。在此背景下,發布「外賣十條」,能夠精準矯正外賣行業「補貼戰」的系統性失靈問題,重塑外賣行業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格局。「外賣十條」為不合理的長期、大額補貼劃定「紅線」,能夠將市場競爭重新拉回質量、服務與效率的軌道,使市場恢復「良幣驅逐劣幣」的正常功能,而這正是維護有效競爭秩序的核心要義。
「外賣十條」的出臺,有助於進一步落實平臺主體責任,構建平臺與商家、消費者、騎手多方共贏的良好生態。就商家而言,為獲取基礎流量、維持店鋪正常經營,不得不壓縮利潤空間、被動參與補貼活動,而一旦參與又不得不承擔平臺的補貼成本,極易陷入進退兩難境地。「外賣十條」通過針對性規制平臺強制或變相強制商家參與補貼、分攤補貼成本等行為,相當於在平臺規則制定權與商家經營權之間劃定了制度邊界。這有助於商家從被動裹挾回歸到真正的自主經營狀態,有效緩解中小商家經營壓力,夯實外賣行業的商戶生態根基。就消費者而言,短期補貼確實降低了即期支付成本,但從整體和長期角度看,消費者必然面臨餐品分量縮減、食材品質降低、服務流程簡化等「低價低質」問題,短期低價紅利難免面臨未來的「高價收割」風險。「外賣十條」的出臺有助於既能倒逼商家回歸品質經營,為消費者提供穩定、優質、平價的消費服務,又助於避免行業壟斷後的價格上漲與服務降級,最終實現全方位保障消費者的長遠利益與多元選擇。就外賣騎手而言,「外賣十條」實質上是終結「以價換量」的平臺擴張模式,有助於倒逼平臺從燒錢搶市場份額轉向優化履約效率的精細化運營,當平臺不再依賴補貼刺激非理性訂單增長時,配送網絡就可以回歸合理運力匹配,騎手的人單配比趨於均衡,單筆收入穩定性提升,極端天氣和尖峰時段的配送壓力得以緩解,勞動安全與職業尊嚴也就更能獲得保障。
「外賣十條」的出臺有助於引導行業轉型升級,推動外賣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平臺將大量資金、資源投入到補貼競爭中,難免在服務升級、技術創新、供應鏈優化、商家賦能等核心能力建設方面有所弱化,長期下去這會導致行業創新動能不足、發展模式畸形。一旦補貼失靈,行業即陷入內卷內耗,不僅資源嚴重浪費,也制約了平臺經濟可持續發展。「外賣十條」通過剛性規制無序補貼行為,可以促使平臺摒棄燒錢內卷的粗放式發展路徑,引導平臺將資源從資本競爭轉向技術迭代、服務創新、商戶服務、消費保障等核心領域,推動行業差異化、精細化、合規化發展。同時,規範的市場環境也能夠吸引更多主體參與,激發行業動態競爭和創新活力,推動整個行業邁向公平競爭、創新驅動、互利共贏的良性生態,助力平臺經濟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
「外賣十條」是細化平臺經濟領域監管規則、構建全鏈條監管體系、踐行常態化監管理念的重要內容和方式。「外賣十條」上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的原則性和整體性規定,是這些法律在外賣平臺細分領域的配套細化與實操指引,也是對《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網際網路平臺價格行為規則》等規章的直接貫徹與落實。「外賣十條」通過規則設線、過程規範與執法兜底等制度安排,在外賣平臺領域構建了事前事中事後相結合的全鏈條監管體系。「外賣十條」對平臺擾亂市場秩序的補貼行為進行事前識別,可以看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9條及《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的具體化與前置化,這有助於彌補傳統執法手段更重事後規制的不足,在反壟斷法領域築牢「預防性監管」的前置防線,以更好地實現預防壟斷行為目標、落實常態化監管要求,提升反壟斷法在平臺經濟領域的實施效能。(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焦海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