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外媒的報導顯示,倫敦海事法院一名法官裁定,貨櫃船「索隆」號的船東可對其2025年與油輪「斯蒂娜·伊瑪庫拉塔」號發生嚴重碰撞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限制賠償責任。
這一備受關注的判決進一步強化了現代海上責任保護制度「幾乎不可打破」的特性。
5月22日,安德魯·貝克法官在一項判決中駁回了油輪「斯蒂娜·伊瑪庫拉塔」號相關方試圖依據1976年《海上索賠責任限制公約》(LLMC)第4條突破責任限制的請求。
此次碰撞導致一名船員死亡、引發大規模火災,並對兩艘船舶造成嚴重損害。
該判決源於2025年3月在英格蘭亨伯河口附近發生的事故,當時懸掛葡萄牙國旗的貨櫃船「索隆」號以約16節的速度撞上了停泊的油輪「斯蒂娜·伊瑪庫拉塔」號,而該油輪當時正載有超過22萬桶噴氣燃料。
碰撞導致一名菲律賓水手馬克·安赫洛·佩爾尼亞死亡,並引發爆炸和火災,大火持續燃燒數日。
貨櫃船「索隆」號船長弗拉基米爾·莫廷被控重大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六年監禁。檢方稱,在撞擊發生前,該油輪在雷達上已可見超過30分鐘,但船上未採取任何避讓措施。
海事法院的核心爭議在於,該事故是否屬於極度魯莽行為,以致「索隆」號船東應喪失通常受LLMC制度保護的損害賠償上限權利。
油輪「斯蒂娜·伊瑪庫拉塔」號的船東和運營方辯稱,岸上管理層可能已知曉「索隆」號船上存在危險的操作行為,該船舶實際上「就是一場等待發生的碰撞」。
他們試圖援引公約第4條,該條款規定,若損失源於船東故意或明知可能發生此類損失而仍實施的魯莽行為,則免除其責任限制權利。
但法官駁回了這一論點,認為沒有現實的事實依據可以得出高級管理層明知故犯地允許「索隆」號以可能導致碰撞的方式運營。
法官寫道,油輪「斯蒂娜·伊瑪庫拉塔」號的船東和運營方所主張的第4條抗辯依賴於一種「本質上荒謬的想法」。
法官將辯護描述為「毫無根據的猜測」,缺乏證據支持。
法官採取了更寬泛的解釋,裁定「此類損失」指的是所涉及的一般性損失類型,而非最終被撞擊的具體船舶。
然而,即使在這種更寬泛的解釋下,油輪「斯蒂娜·伊瑪庫拉塔」號的利益方仍未能建立一個足以突破限制的有效案件。
判決反覆強調,LLMC系統被故意設計成使限制權利極難被推翻。
法官援引了2021年通過的國際海事組織指南,表示該公約的賠償責任保護機制在本質上是「幾乎不可打破的」。
關於此次碰撞事故的MAIB調查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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