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設計與建造分委會(SDC)第12次會議於1月19日至23日在倫敦召開。會議目前已確定一項工作計劃,旨在為應用新技術與替代燃料以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船舶制定安全監管框架。該工作計劃草案將於2026年5月提交至海上安全委員會(MSC 111)審議批准。
根據分委會職責範圍,該工作計劃將涉及制定或修訂現有安全法規,涵蓋核動力船舶、風力推進與風能輔助動力系統,以及船用鋰離子電池與可更換牽引電池貨櫃等領域。
IMO秘書長Arsenio Dominguez在閉幕致辭中表示,此項工作計劃的完成是一項「重大成就」。
他補充道:「這將確保安全監管體系能夠與《2023年國際海事組織船舶溫室氣體減排戰略》推動的快速技術進步同步發展。」
待該工作計劃草案獲得海上安全委員會批准後,IMO將推進以下關鍵工作節點:
2028 (MSC 111): 通過《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II-1/41條修正案,允許將電池用作船舶主電源及照明系統的電力來源。
2029 (MSC 116): 批准關於風力推進及風能輔助動力船舶安全的臨時指南。
2030 (MSC 118): 通過修訂版《船舶核動力安全規則》及《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八章修正案。
SDC已成立"溫室氣體減排相關安全措施通信工作組",負責收集與分析核能及風能動力相關的信息,並起草《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第II-1/41條修正案,以允許將電池作為船舶主電源及照明系統的電力來源。
該通信工作組將於2027年向分委會第十三次會議(SDC 13)提交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