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關總署發布2025年第172號公告,正式出臺《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貨物海關徑予放行管理規定》。規定明確,經海南自貿港對外開放口岸直接進入海南自貿港的保稅貨物、「零關稅」貨物,且不實行許可證件管理、不需要依法實施檢驗檢疫的,可選擇適用徑予放行。對適用徑予放行的貨物,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受委託的報關企業(以下簡稱進口貨物收貨人)應向海口海關所屬隸屬海關(不含「三沙海關」)提交貨物相關信息。
海關按規定審核進口貨物收貨人提交的信息,必要時可要求進口貨物收貨人補充提供有關資料,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予以配合。適用徑予放行的保稅貨物、「零關稅」貨物、放寬貿易管理措施貨物均納入電子帳冊管理。進口貨物收貨人應將徑予放行貨物與其他貨物分開存放並設置明顯標識,在貨物徑予放行之日起14日內辦結入帳手續,入帳前不得使用。